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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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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刷单炒信、数据爬取等不正当行为,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权益,引发的竞争争议,核心涉及 “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秩序规制”,常见于平台电商、人工智能、在线服务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 12 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 5-10 条(具体行为列举)、最高法(2024)最高法知民终 187 号判例(数据爬取侵权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明确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新规新增 “算法共谋”“流量劫持” 的具体情形。

二、认定要点:“网络不正当竞争” 的核心标准:1. 技术手段的不正当性:如通过插件篡改页面跳转(流量劫持)、利用机器人程序恶意爬取核心数据;2. 主观恶意:明知行为损害竞争仍实施(如平台为独占市场屏蔽竞品链接);3. 竞争损害后果:导致竞争对手流量流失、交易机会减少(如刷单炒信影响搜索排名);4. 排除合理使用:非为公共利益或技术改进的必要行为。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流量减少对应的广告收益损失、数据研发成本;2. 合理费用:技术鉴定费、电子证据固化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方需立即停止技术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及合理费用,恶意实施算法共谋的按损失 1-3 倍赔偿;平台明知他人侵权未制止的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处 50-500 万元罚款,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法院可发布行为禁令禁止技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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