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如同行企业、平台内竞争者)通过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受损方请求其承担责任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竞争者之间的协同反竞争行为规制”,常见于医药、汽车、平台经济等集中度较高的行业。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16 条(横向垄断协议情形)、第 57 条(处罚标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 11-15 条(协同行为认定)、2025 年马斯克旗下公司诉苹果与 OpenAI 垄断案(排他性协议争议)。法律明确禁止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横向协议;判例确立 “推定协同 + 举证反驳” 的认定规则。
二、认定要点:“横向垄断协议” 的核心标准:1. 主体竞争性:经营者处于同一产业链环节(如多家车企约定销售价格);2. 合意存在:通过书面协议、会议纪要或行为一致性推定(如同步涨价);3. 反竞争效果:排除市场竞争(如瓜分区域市场导致价格垄断);4. 排除豁免:不属于为改进技术、统一标准等合法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因价格垄断多支付的成本、丧失的交易机会损失;2. 合理费用:市场竞争分析费、垄断行为调查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协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无法计算的按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核定;主动报告并提供证据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0%-50% 罚款,责令拆分;涉及平台经济的可责令解除排他性协议(如苹果需开放 AI 应用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