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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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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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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经营者(如生产商与经销商)通过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产业链纵向竞争关系的平衡”,常见于家电、奢侈品、图书出版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17 条(纵向垄断协议情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 16-20 条(转售价格维持认定)、市监反垄断罚〔2024〕32 号案例(家电企业限定最低价处罚)。法律明确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等行为;新规新增 “安全港” 规则(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可豁免)。

二、认定要点:“纵向垄断协议” 的核心标准:1. 主体关联性:处于产业链上下游且存在交易关系(如品牌方与经销商);2. 限制内容:通过协议、奖惩机制强制限定转售价格或渠道;3. 竞争损害:排除经销商自主定价权、阻碍新品进入市场;4. 豁免情形:证明行为能提升效率且不严重限制竞争(如保障产品质量)。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经销商因限价多支付的进货成本、消费者多支付的购货款;2. 合理费用:价格监测费、反垄断合规审计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协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赔偿受损方损失,按限价与合理价格的差额 × 交易量计算;符合安全港规则的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2%-10% 罚款;法院可责令修改协议条款,取消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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