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剥削交易相对方,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支配地位滥用的价格规制”,常见于公用事业、核心技术、平台经济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 14 条(不公平价格认定)、国家市监总局 2025 年《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第 8 条(价格剥削认定)。法规明确 “不公平高价 / 低价” 的考量因素,包括与同类价格、成本变动的对比;平台领域需考虑多边市场成本关联。
二、认定要点:“垄断定价” 的核心标准:1. 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市场份额(如单一平台占比超 50%)、网络效应等因素认定;2. 价格不公平性:销售价明显高于同类市场价格(如高于平均价 30% 以上),或采购价明显低于成本(如压榨供应商);3. 无合理理由:排除成本上涨、品质提升等正当因素;4. 剥削后果:交易相对方利润空间被挤压或消费者利益受损。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多支付的采购款、少获得的销售款;2. 合理费用:价格评估费、成本审计费、律师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立即改正定价行为,退还不公平差价;赔偿受损方全部损失,按差价金额 × 交易数量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剥离部分业务;法院可参照行业合理利润率确定公平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