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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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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奖惩机制等强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方交易,排除竞争选择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市场封锁行为的规制”,典型表现为平台 “二选一”,常见于电商、本地生活服务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最高法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 39 条(限定交易认定)、市监反垄断罚〔2024〕78 号案例(平台 “二选一” 处罚)。司法解释明确限定交易包括直接限定与变相限定(如通过流量倾斜胁迫);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将 “不合理限制交易价格” 纳入规制。

二、认定要点:“限定交易” 的核心标准:1. 强制手段存在:通过下架商品、降低搜索权重等惩罚性措施实施 “二选一”;2. 市场封锁效果:排除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如屏蔽竞品平台商家);3. 交易相对人依赖性:中小经营者因缺乏替代渠道被迫接受限制;4. 排除豁免:不属于保护消费者安全、维护平台商业模式必需等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交易相对人因丧失多渠道经营的利润损失;2. 合理费用:合规审查费、被迫变更经营渠道的搬迁成本。

三、责任承担方式:立即解除限定交易协议,消除惩罚性机制;赔偿受损方损失,按限制交易期间的合理利润差额计算;符合 “安全港” 规则(市场份额低于 20%)的可免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3%-15% 罚款,责令向竞争对手开放交易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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