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将两种以上可单独销售的商品 / 服务强制搭配销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交易自由的维护”,常见于软件服务、医疗设备、平台会员服务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2 条、最高法垄断纠纷司法解释第 40 条(搭售认定)、2025 年《价格法修正草案》第 14 条(捆绑销售新增条款)。司法解释明确搭售需满足 “可单独销售”“违背意愿”“排除竞争” 三要件;《价格法修正草案》将 “利用行业优势地位捆绑销售” 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认定要点:“捆绑交易” 的核心标准:1. 商品独立性:被捆绑商品具有单独市场需求(如打印机与专用墨盒);2. 强制性:以拒绝提供主商品为要挟迫使接受搭售;3. 不合理性:搭售商品与主商品缺乏功能关联性(如买手机强制搭售保险);4. 竞争损害:排挤被捆绑商品市场的竞争对手。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被迫购买搭售商品的额外支出、主商品溢价损失;2. 合理费用:替代品采购差价、捆绑行为公证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立即停止捆绑销售,退还搭售商品价款;赔偿全部损失,恶意搭售的按损失 1-2 倍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搭售商品销售额 20%-50% 罚款;平台强制收集非必要数据的,需删除违规数据并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