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股权 / 资产等方式集中经营控制权,因未依法申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引发的争议,核心涉及 “市场结构的事前规制”,常见于互联网平台并购、医药企业整合、跨国公司集中等领域。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反垄断法》(2022 年修订)第 25-29 条(集中申报与审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 10-15 条(申报标准)、2025 年国家市监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平台经济条款)。法律明确集中达到申报标准必须事前申报;指引新增平台 “杀手级收购”(收购潜在竞争对手)的审查规则。
二、认定要点:“经营者集中” 的核心标准:1. 控制权变动:通过股权收购、委托经营等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2. 申报义务:集中达到营业额标准(如全球合计超 100 亿元且中国境内均超 4 亿元);3. 反竞争效果:集中后市场份额超 50%、显著提高市场进入壁垒;4. 排除豁免:不属于改善竞争条件、救济失业等情形。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竞争对手因市场集中度提高丧失的交易机会损失;2. 合理费用:集中影响评估费、申报代理服务费。
三、责任承担方式:未申报的责令停止集中,限期处分股权 / 资产;具有反竞争效果的禁止集中,已完成的责令拆分;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10% 罚款,未达申报标准但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可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报告并整改的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