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发明专利的申请、转让、许可、实施、代理等相关事宜订立合同后,在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常见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许可人未保证专利有效性、专利转让合同中权属变更未完成、专利代理合同中代理人未勤勉履职等场景,此类纠纷兼具技术专业性与合同规范性双重属性。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四条(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申请、转让、许可的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合同标的是否为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履行义务的认定需结合合同约定,审查转让方是否履行权属变更登记义务、许可方是否保证专利无权利瑕疵、被许可方是否按约定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并支付使用费;专利有效性的认定是关键,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专利被宣告无效,需审查双方对专利有效性的保证约定及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需区分是一方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违约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如完成专利权属变更登记、补足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资料、支付拖欠的使用费等;赔偿损失责任为违约方因过错导致对方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责任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请求法院调整;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返还财产责任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过错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