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是指专利权人实施发明专利开放许可后,与被许可人之间就开放许可的实施、使用费支付、许可期限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开放许可的效力、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常见于被许可人未按约定支付开放许可使用费、未按开放许可的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期间擅自终止许可、双方对使用费标准存在争议等场景,此类纠纷的处理需遵循专利法关于开放许可的特殊规定。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开放许可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开放许可声明、使用费支付的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开放许可效力的认定需审查专利权人是否按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声明内容是否明确许可范围、使用费标准和许可期限,开放许可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使用费支付的认定需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约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使用费,约定不明的可参照市场同类专利许可的合理费用确定;实施范围的认定需审查被许可人是否在开放许可声明载明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超出范围的实施构成侵权;开放许可终止的认定需审查专利权人终止开放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提前通知被许可人,擅自终止的构成违约。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使用费责任为被许可人未按约定支付开放许可使用费的,需限期支付并承担逾期利息;赔偿损失责任为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如被许可人超范围实施造成专利权人损失、专利权人擅自终止许可造成被许可人损失),需赔偿实际损失;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双方按开放许可的约定继续履行,如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专利权人保障许可的持续性;解除许可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开放许可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终止开放许可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责任为被许可人超范围实施专利的,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