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已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同效力、专利权转让的合法性、权属变更登记义务及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履行,常见于转让方未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转让的专利权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被质押、查封)、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引发的退款争议等场景,此类纠纷需重点关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用性特征及法定转让登记要求。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实用新型专利定义)、第十条(专利权转让的登记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权转让的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审查转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在有效期内,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存在权利限制的转让需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否则转让合同效力待定;权属变更登记的认定需审查转让方是否按约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转让款支付的认定需审查受让方是否按约定支付转让款,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审查各期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责任认定需审查转让方是否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若转让方明知专利权存在无效事由(如不具备实用性)而未告知,需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专利权无效,已支付的转让款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理返还。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转让方限期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受让方限期支付转让款;赔偿损失责任为转让方因权利瑕疵、未办理登记或隐瞒专利权无效事由导致受让方损失的,或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款造成转让方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解除合同责任为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责任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且转让方存在过错的,需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消除权利限制责任为转让方需先解除专利权的质押、查封等限制,再履行转让登记义务,无法解除的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