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的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或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虚假信息用于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侵权责任的承担,常见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虚假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销售侵犯地理标志权的商品、仿冒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等场景,此类纠纷兼具知识产权保护与地域特色产业保障的双重属性。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的定义及保护)、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第六十三条(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地理标志权利归属的认定需审查权利人是否为依法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人;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暗示产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销售侵权商品等;混淆误认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的使用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与地理标志权利人存在关联;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地理标志的存在,是否存在故意仿冒、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为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权的商品,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赔偿损失责任为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可按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地理标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无法确定的可由法院酌情判定,同时可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责任为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商誉损害的,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销毁侵权物品责任为判令侵权人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侵权标识及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等;赔礼道歉责任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益的,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