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是指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之间就发明人身份的确认、署名的方式及顺序、擅自删除或添加发明人署名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法发明人的身份及署名权的行使边界,常见于职务发明中单位遗漏或错误标注发明人、合作开发中未按约定标注全体发明人、委托开发中对发明人署名约定不明、擅自将非发明人列为发明人或删除合法发明人署名等场景。署名权作为发明人的人身性权利,不随专利权的转让而转移,具有永久性保护特征。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人身权保护)、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发明人、设计人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发明人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发明人身份的认定需审查是否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辅助性工作的人,不视为发明人;署名权行使的认定需审查署名方式、顺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可按贡献大小确定顺序,贡献相当的可协商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审查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发明人署名、删除合法发明人署名、变更署名顺序或方式等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害他人署名权,是否存在故意混淆发明人身份的情形。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署名权责任为法院依法确认合法发明人的身份,判令在专利文件中载明其发明人身份;更正署名责任为判令相关方限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更正专利文件中的发明人署名信息,删除非法添加的署名、补充遗漏的合法署名;消除影响责任为侵权行为导致发明人名誉受损的,需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的,需向发明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为侵权行为造成发明人实际损失(如因署名错误导致的荣誉损失、经济机会损失等)的,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