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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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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或行为人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产生的复合性争议,核心在于同时认定专利权的权属归属及侵权行为的成立,常见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权属争议、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实用新型的权属争议、未经许可制造实用新型专利产品、销售侵权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场景。此类纠纷需兼顾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性特征及“初步审查制”下的有效性审查特点。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至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第八条(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权属)、第十一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侵权认定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务发明、专利侵权的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权属认定需审查实用新型是否为职务发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实用新型是否有明确的权属约定,无约定的合作开发权属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权属归研究开发人(委托人有免费实施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先用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等);实用新型有效性的审查需关注侵权纠纷中是否存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若无效则侵权指控失去基础。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属确认责任为法院依法确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归属,判令权属争议的获胜方为合法专利权人;停止侵权责任为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赔偿损失责任为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可按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无法确定的可由法院酌情判定,同时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责任为侵权行为损害权利人商誉的,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销毁侵权物品责任为判令侵权人销毁侵权商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等;返还财产责任为权属争议中,不当占有专利权相关权益的一方需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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