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是指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奖励的支付、报酬的计提与支付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单位是否应支付奖励、报酬及支付的数额标准,常见于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支付职务发明人奖励、未按专利实施收益计提报酬、奖励或报酬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奖励或报酬等场景。此类纠纷是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激励实用新型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需审查实用新型是否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奖励支付的认定需审查单位是否在专利授权后及时支付法定或约定的奖励,法定奖励标准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单位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报酬支付的认定需审查单位是否在专利实施后(包括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专利权)按约定或法定比例计提并支付报酬,法定报酬比例为实施专利所获利润的不低于1%(自行实施)或许可使用费的不低于10%(许可他人实施);约定优先的认定需审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就奖励、报酬有明确约定,约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按约定执行,约定低于法定标准或未约定的按法定标准执行;诉讼时效的认定需审查发明人或设计人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奖励责任为判令单位限期向职务发明人支付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数额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报酬责任为判令单位限期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专利实施报酬,按约定或法定比例计算;赔偿损失责任为单位逾期支付奖励或报酬的,需赔偿发明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利息损失);继续履行责任为判令单位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持续向发明人支付后续专利实施产生的报酬;补正支付责任为单位已支付的奖励或报酬低于法定标准的,需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