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或行为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产生的复合性争议。其核心在于同时认定专利权的权属归属及侵权行为的成立,常见于职务设计与非职务设计权属争议、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外观设计的权属争议、未经许可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销售侵权专利产品、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场景。此类纠纷需兼顾外观设计专利的美感特征与“初步审查制”下的有效性审查特点,重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的“相同或近似”性展开判断。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至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第八条(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权属)、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侵权认定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职务发明、专利侵权的具体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认定要点:权属认定层面,需审查外观设计是否为职务设计(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外观设计是否有明确的权属约定,无约定的合作开发权属归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权属归研究开发人(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权)。侵权认定层面,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及“相同或近似”原则,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近似),判断时需考虑产品的正常使用状态、消费者的关注重点;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先用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等)。此外,还需关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性,若纠纷过程中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侵权指控失去权利基础。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权属确认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归属,判令权属争议的获胜方为合法专利权人;停止侵权责任,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赔偿损失责任,侵权人需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可按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无法确定的可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同时需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消除影响责任,若侵权行为损害权利人商誉,需在相应范围内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销毁侵权物品责任,判令侵权人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等;返还财产责任,权属争议中,不当占有专利权相关权益(如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等)的一方需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