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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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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是指外观设计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之间就设计人身份的确认、署名的方式及顺序、擅自删除或添加设计人署名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法设计人的身份及署名权的行使边界。常见场景包括职务设计中单位遗漏或错误标注设计人、合作开发中未按约定标注全体设计人、委托开发中对设计人署名约定不明、擅自将非设计人列为设计人或删除合法设计人署名、变更设计人署名顺序未征得相关设计人同意等。署名权作为设计人的人身性权利,具有专属性和永久性,不随专利权的转让、赠与而转移,即使专利权终止,设计人仍享有署名权。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人身权保护)、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发明人、设计人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设计人身份认定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设计人身份的认定,需审查是否为对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进行辅助性工作(如数据整理、绘图辅助、文案撰写)的人,不视为设计人;合作开发的,需确认所有对设计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的人,均为合法设计人。署名权行使的认定,署名方式、顺序可由设计人协商约定;无约定的,可按对外观设计的贡献大小确定顺序,贡献相当的可按姓名拼音顺序或协商确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设计人放弃署名权,或变更署名顺序。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审查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设计人署名、删除合法设计人署名、变更署名顺序或方式、假冒设计人署名等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即使未给设计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此类行为仍构成侵权。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害他人署名权,是否存在故意混淆设计人身份、侵占设计人荣誉的情形(如单位为凸显自身利益,将领导列为设计人而遗漏实际设计人)。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署名权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合法设计人的身份,判令在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中载明其设计人身份。更正署名责任,判令相关方限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更正专利文件中的设计人署名信息,删除非法添加的署名、补充遗漏的合法署名,纠正错误的署名顺序。消除影响责任,侵权行为导致设计人名誉受损、荣誉被侵害的,需在相应范围内(如专利公告平台、行业媒体)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侵权人因过错侵害设计人署名权的,需向设计人书面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侵权行为造成设计人实际损失的(如因署名错误导致的职称评定受阻、荣誉评选失利、商业合作机会丧失等),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因假冒署名获得利益,应将该利益返还给合法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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