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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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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是指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许可、侵权、权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争议,核心在于平衡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的利益,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与专利权利的合法行使。常见场景包括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专利权人拒绝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授予许可、标准实施者未经许可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属争议、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优势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如过高定价、捆绑销售)等。此类纠纷具有技术性强、涉及主体多元、利益平衡复杂等特点,需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侵权认定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规范及国际通行的FRAND原则。

认定要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需审查专利是否为实施相关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即排除该专利后,无法在不牺牲标准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需审查专利是否被标准制定组织(SDO)纳入标准必要专利清单,或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的适用认定,需审查专利权人是否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许可,包括许可费率是否合理(需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贡献度、标准的市场价值、行业平均许可费率等因素)、许可条件是否无歧视(对同类实施者适用相同许可条件)、是否积极开展许可协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实施者未经许可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构成侵权,但可主张专利权人未履行FRAND许可义务进行抗辩;若专利权人未先尝试以FRAND原则协商许可即提起侵权诉讼,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审查专利权人是否因拥有标准必要专利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如以不公平的高价收取许可费、要求实施者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在许可协商中附加无关义务等)。权属认定的要点与一般专利权属纠纷一致,需结合职务发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情形综合判断。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许可履行责任,判令专利权人以FRAND原则与标准实施者签订许可合同,明确合理的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判令标准实施者按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停止侵权责任,标准实施者未经许可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且无正当抗辩理由的,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但法院可根据公共利益、标准实施的紧迫性等因素,在实施者支付合理许可费的前提下,酌情不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标准实施者构成侵权的,需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可参照合理许可费率计算);专利权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实施者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消除影响责任,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导致实施者商誉损害的,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返还财产责任,专利权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的不合理许可费,需返还给标准实施者。垄断行为的惩罚性责任,若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加倍赔偿等惩罚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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