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就许可合同的订立、许可费率的确定、许可条件的履行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落实FRAND原则,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常见场景包括双方就许可费率协商无果、专利权人要求附加不合理许可条件(如捆绑非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拒绝支付约定许可费、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权利范围产生争议等。此类纠纷是标准实施中的核心争议类型,直接影响技术标准的推广与创新激励。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SDO知识产权政策及FRAND原则。
认定要点:FRAND原则的适用,需审查许可费率是否合理(综合考虑专利技术贡献度、标准市场价值、行业平均费率等)、许可条件是否无歧视(对同类实施者适用相同标准)、协商过程是否善意(如专利权人是否主动提供专利清单、实施者是否积极回应协商)。许可合同效力的认定,若合同约定排除FRAND义务、设置不合理高价或捆绑条件,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许可费率的确定,可参照已有同类许可协议、专利评估报告、行业惯例等,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如华为与IDC案中法院综合多因素确定合理费率。违约责任的认定,需审查一方是否存在拒绝协商、违反已达成的许可约定、拖延支付许可费等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判令双方按FRAND原则订立或履行许可合同,明确许可费率、范围及期限。赔偿损失责任,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逾期支付许可费的利息损失、拒绝许可导致的商业机会损失)。调整许可条件责任,判令撤销不合理的许可条款,重新确定公平无歧视的许可条件。支付许可费责任,实施者需限期支付拖欠的许可费及违约金。解除合同责任,若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判令解除许可合同,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