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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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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是指行为人实施假冒他人授权植物新品种或冒充授权植物新品种的行为,侵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或扰乱种业市场秩序而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假冒行为的成立及责任承担。常见场景包括在非授权品种的种子/苗木上标注他人授权品种名称、伪造品种权证书或标签、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未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此类纠纷关乎种业创新保护与农业生产安全,需兼顾品种权人私权与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十条(假冒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认定要点:假冒他人授权品种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繁殖材料上标注他人授权品种权号或品种名称,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材料为授权品种;此处“标注”包括直接标注、通过广告宣传暗示等情形。冒充授权品种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将未授权品种冒充为授权品种,如标注不存在的品种权号、谎称未授权品种已获得品种权保护等。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构成假冒,是否存在故意误导农户、侵害品种权人权益的情形(如收到警告后仍继续销售)。损害后果的认定,需审查行为是否造成品种权人商誉损害、经济损失,是否扰乱种业市场秩序,是否可能影响农业生产安全。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品种的繁殖材料,停止发布虚假宣传信息,停止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等。赔偿损失责任,侵权人需赔偿品种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若构成虚假宣传,还需赔偿消费者损失。消除影响责任,在种业期刊、销售平台等相应范围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销毁侵权物品责任,判令销毁库存的假冒繁殖材料、假冒标签及宣传材料等。赔礼道歉责任,侵害品种权人名誉权的,需书面或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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