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是指植物新品种培育完成后,当事人之间就培育人身份确认、署名方式及顺序、擅自删除或添加培育人署名等事宜产生的争议,核心在于认定合法培育人的身份及署名权行使边界。常见场景包括职务培育中单位遗漏或错误标注培育人、合作培育中未按约定标注全体培育人、委托培育中署名约定不明、擅自将非培育人列为培育人或删除合法培育人署名等。署名权作为培育人的人身性权利,具有专属性和永久性,不随品种权的转让而转移。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人身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培育人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培育人定义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培育人身份认定的规定。
认定要点:培育人身份的认定,需审查是否为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土地)、进行辅助性工作(如数据记录、田间管理辅助)的人,不视为培育人。署名权行使的认定,署名方式、顺序可由培育人协商约定;无约定的按贡献大小确定顺序,贡献相当的可按姓名拼音顺序或协商确定;单位不得强制培育人放弃署名权或变更署名顺序。侵权行为的认定,需审查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培育人署名、删除合法培育人署名、变更署名顺序等行为,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此类行为仍构成侵权。主观过错的认定,需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侵害署名权,是否存在故意混淆培育人身份、侵占荣誉的情形。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署名权责任,法院依法确认合法培育人身份,判令在品种权申请文件、品种权证书等材料中载明其身份。更正署名责任,判令相关方限期向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草局申请更正品种权文件中的署名信息,删除非法署名、补充合法署名。消除影响责任,在相关行业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向培育人书面或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任,因署名错误导致培育人职称评定受阻、荣誉损失、商业机会丧失等实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假冒署名获得的利益需返还给合法培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