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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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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是指行为人收到专利权人侵权警告,或有证据表明专利权人可能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侵害发明专利权,而专利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侵权诉讼,行为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实施的技术不侵害该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核心在于明确被警告人的行为合法性,消除侵权不确定性带来的经营风险,常见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收到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警告,却迟迟未被起诉的场景。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确认之诉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起诉要件的认定,需审查原告是否收到专利权人的明确侵权警告(书面或口头)、原告是否实施了被警告的技术行为、专利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侵权诉讼;原告需证明其有确认不侵权的利益需求(如经营风险、商业信誉受影响)。侵权与否的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审查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存在等同替换以外的差异,则不构成侵权。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若被告(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需审查专利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中止诉讼的规定处理。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不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不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消除影响责任,若专利权人的警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害,判令其在相应范围(如行业媒体、销售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责任,若专利权人恶意发出侵权警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如订单流失、研发投入浪费、维权费用),需承担赔偿责任。停止干扰责任,判令专利权人停止以侵权警告等方式干扰原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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