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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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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指行为人收到专利权人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警告,或有证据表明专利权人可能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专利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侵权诉讼,行为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行为不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争议。核心在于消除行为人因侵权不确定性产生的经营风险,常见于制造业、日用品生产等实用新型专利密集领域,典型场景如企业收到竞争对手针对产品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警告后,长期未被起诉却面临市场拓展、融资等经营阻碍。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确认之诉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起诉要件认定,需审查原告是否收到专利权人明确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警告(书面、口头或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原告是否实施了被警告的技术行为、专利权人是否在合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内未提起侵权诉讼;原告需证明其存在确认不侵权的合法利益(如经营决策受困、商业信誉受损)。侵权与否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审查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重点比对产品的结构、形状、连接关系等技术特征;若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存在非等同替换的差异,则不构成侵权。专利权有效性审查,需关注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的特点,若被告(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可审查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缺陷,必要时中止诉讼等待无效审查结果。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确认不侵害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不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消除影响责任,专利权人的警告行为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害的,判令其在行业媒体、产品销售平台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赔偿损失责任,专利权人恶意发出警告(如明知专利无效仍警告、以警告阻碍竞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赔偿订单流失、研发投入浪费等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停止干扰责任,判令专利权人停止以侵权警告、投诉等方式干扰原告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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