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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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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著作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停止侵害著作权的临时措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生效裁判认定被申请人未构成侵害著作权,或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因临时措施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平衡著作权保护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停止侵害著作权临时措施的适用,常见于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著作权密集领域的侵权纠纷前置程序后。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临时措施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申请人过错认定,需审查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时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明知或应知被申请人未构成侵权仍申请、是否提供虚假证据支撑申请、是否未合理核实侵权事实即申请;若申请人基于合理的事实和证据申请,即使最终认定不侵权,通常不认定为过错。损害事实认定,审查被申请人因临时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停止经营造成的销售额下降、库存积压、商业信誉损害、为应对临时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需与临时措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临时措施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审查被申请人的损失是否直接源于法院采取的停止侵害措施,如因停止销售作品复制品导致的利润损失,而非其他市场因素。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临时措施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为应对临时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仓储费等)。消除影响责任,若临时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商业信誉损害(如被公众误认为侵权),判令申请人在相应范围(如作品传播平台、行业媒体)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返还财产责任,若申请人因临时措施获得不当利益(如竞争对手市场份额增加),需将该利益返还给被申请人。赔礼道歉责任,若申请人的过错申请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人格权益损害的,判令其书面或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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