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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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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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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发明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临时措施,法院采取措施后,生效裁判认定被申请人未侵权、申请人撤回申请或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损失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平衡发明创造保护与市场主体经营安全,规范临时措施的审慎适用,常见于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发明专利密集领域,典型场景如企业研发生产的新产品被指控侵害发明专利权,临时措施导致生产线停滞、产品召回后,侵权指控未成立的情形。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临时措施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申请人过错认定,需审查申请人是否明知专利存在无效瑕疵仍申请、是否故意夸大侵权事实、是否未核实被申请人技术方案即申请;若申请人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即使最终认定不侵权,一般不承担责任。损害事实认定,重点审查生产线停滞的产能损失、已生产产品的仓储/销毁损失、研发投入的沉没成本、商业信誉受损导致的客户流失等;需提供财务报表、订单合同等证据佐证。专利有效性与申请过错的关联性认定,若申请人申请时知晓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仍执意申请,通常认定为存在过错。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生产线停工损失、库存损失)、间接损失(如研发成果无法及时转化的机会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消除影响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被申请人行业声誉受损,判令在行业期刊、官方网站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停止干扰责任,判令申请人停止以类似不当申请方式干扰被申请人正常经营。返还财产责任,若申请人因临时措施获得竞争优势产生的不当利益,需返还给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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