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临时措施,法院采取措施后,生效裁判认定被申请人未侵权、申请人撤回申请或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主张损失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结合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制”的特点,规范临时措施适用,避免因专利稳定性不足导致被申请人无辜受损,常见于日用品制造、机械加工等实用新型专利密集领域。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申请人过错认定,需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知晓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审查、稳定性不足,仍未充分核实即申请临时措施;若申请人未对专利稳定性和侵权事实进行合理核查,直接申请措施,通常认定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认定,包括生产停滞损失、产品下架后的销售损失、为应对措施产生的检测费/律师费等;需区分临时措施与市场因素导致损失的界限。专利稳定性审查与过错的关联性,若专利后续被宣告无效,且申请人申请时未提示专利稳定性风险,可推定其存在过错。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损失数额可结合生产规模、停工时长、利润率等因素核算。消除影响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商业信誉受损,判令在产品销售平台、行业协会公告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赔偿利息损失,针对因资金占用、停工导致的利息损失,按合理利率计算赔偿。补正说明责任,判令申请人向相关合作方、消费者出具书面说明,澄清被申请人未侵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