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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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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临时措施,法院采取措施后,生效裁判认定被申请人未侵权、申请人撤回申请或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主张损失赔偿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平衡软件创新保护与软件产业正常经营秩序,避免临时措施不当导致软件服务中断、研发停滞,常见于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互联网服务等领域。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临时措施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申请人过错认定,需审查申请人是否未进行软件源代码比对即认定侵权、是否明知被申请人软件具有独创性仍申请、是否提供虚假的侵权比对报告支撑申请;若申请人未尽到基本的侵权核实义务,认定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认定,包括软件下架导致的用户流失、研发项目停滞的投入损失、软件服务中断的违约赔偿损失、企业商业信誉受损等;需提供用户协议、研发合同等证据佐证。技术比对合理性审查,若生效裁判认定双方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可推定申请人申请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如研发投入损失、违约赔偿款)、间接损失(如用户流失导致的长期收益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如源代码鉴定费、律师费)。消除影响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在软件行业的声誉受损,判令在软件应用市场、行业媒体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恢复服务辅助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软件服务中断,判令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恢复服务,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返还不当利益责任,若申请人因临时措施抢占软件市场份额获得的不当利益,需返还给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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