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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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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经营秘密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停止侵害经营秘密的临时措施,法院采取措施后,生效裁判认定被申请人未构成侵权、申请人撤回申请或申请被驳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因临时措施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平衡经营秘密保护与被申请人经营自主权,规范临时措施的审慎适用,避免不当措施干扰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常见于商业贸易、客户开发、市场推广等经营秘密密集领域,典型场景如企业被指控侵害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临时措施导致客户流失、商业合作终止后,侵权指控未成立的情形。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临时措施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禁令、诉中禁令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申请人过错认定,需审查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时是否存在过错,如未核实经营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即申请措施,明知被申请人经营信息源于合法渠道(如自主开发市场、公开招聘获取客户信息)仍申请,提供虚假的经营秘密比对证据支撑申请等;若申请人未对经营秘密的权利基础和侵权事实进行合理核查,直接申请措施,通常认定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认定,审查被申请人因临时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客户流失损失、商业合作终止的违约赔偿损失、市场拓展计划受阻的预期利益损失、企业商业信誉受损、为应对措施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等;损失需与临时措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认定,重点区分临时措施与市场竞争、自身经营策略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仅对临时措施直接引发的损失予以认定。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责任,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直接损失如违约赔偿款、间接损失如商业机会流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消除影响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商业信誉受损(如被合作方误认为侵权企业),判令申请人在行业协会平台、商业合作渠道等范围发布澄清声明。返还财产责任,若申请人因临时措施获得不当利益(如抢占被申请人客户资源获得的利润),需返还该部分利益。恢复合作辅助责任,若临时措施导致商业合作终止,判令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向合作方澄清事实,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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