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是指植物新品种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品种权人此前依据该品种权获得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费用,被许可人或侵权诉讼败诉方起诉请求返还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明确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后的利益返还规则,平衡品种权人与相关方的利益,保障种业市场秩序稳定,常见于种子培育、苗木种植、农业生产等领域,典型如种业企业支付品种许可费后,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被宣告无效,遂要求返还许可费。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品种权无效的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认定要点:品种权无效的合法性认定,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宣告是否由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草局作出,无效决定是否已生效;无效事由通常为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或属于已知品种的简单变异等。返还费用的关联性认定,审查主张返还的费用是否直接基于无效的植物新品种权产生,如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排除与品种权无关的费用(如种子销售款、技术服务费等)。例外情形的认定,审查被许可人或败诉方是否明知品种权存在无效事由仍实施相关行为(如明知品种不具备DUS仍购买许可);若存在,可能无法请求全额返还费用。农业生产特殊性的考量,审查品种权无效是否影响已完成的种植周期、是否导致农作物减产等,若因无效宣告给被许可人造成额外农业损失,可在返还费用时一并考量。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费用责任,判令品种权人返还被许可人支付的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费、返还侵权诉讼中获得的赔偿金;返还数额可结合品种实际使用面积、种植周期、产量贡献等因素确定。赔偿损失责任,若品种权人恶意隐瞒品种权的无效事由,给被许可人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如减产损失、种子采购损失)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利息赔偿责任,判令品种权人支付返还费用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补救辅助责任,若因品种权无效导致种植计划受阻,判令品种权人协助被许可人采取补种、改种等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品种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