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人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保护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名称、姓名所承载的商业信誉和识别功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于商业推广、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市场竞争领域,典型场景如企业擅自使用同行知名字号进行产品宣传,或商家使用知名艺人艺名推广商品。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笔名、艺名等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企业名称、姓名保护的相关规定。
认定要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审查名称、姓名在相关市场领域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结合使用时间、宣传力度、市场占有率、获奖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长期使用的老字号字号、具有较高公众知晓度的艺人姓名)。擅自使用行为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广告宣传、商业招牌等载体上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包括直接使用、变形使用(如谐音、简称)等足以引人混淆的情形。混淆误认的认定,审查行为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关联企业、授权合作等),或误认为商品/服务来源于权利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名称、姓名具有一定影响,仍实施擅自使用行为;若存在故意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情形,过错程度加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该名称、姓名的商品,停止发布含有该名称、姓名的广告宣传材料等。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品牌价值受损)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消除影响责任,若行为导致权利人名誉、商业信誉受损,判令行为人在相关市场领域(如行业媒体、商品销售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若行为侵害权利人姓名权、名称权等人身权益,判令行为人书面或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行为人返还因擅自使用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如销售利润、广告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