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在网络空间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活动标识(如网络账号名称、网名、网络店铺名称、网络节目名称、网络社群标识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保护网络空间具有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的标识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竞争行为,常见于电子商务、网络服务、自媒体运营等网络经济领域,典型场景如电商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网络店铺名称,或自媒体账号盗用他人知名网名进行商业推广。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条(人格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定要点:“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的认定,审查标识在相关网络领域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为相关网络用户所熟知;可结合标识的使用时间、网络传播范围、粉丝数量、商业利用程度、获得的荣誉奖项等因素综合判断(如长期运营的知名网络店铺名称、拥有大量粉丝的自媒体网名)。擅自使用行为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店铺运营、商品推广、自媒体宣传、网络服务提供等活动中使用与权利人网络活动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包括直接使用、镜像复制、轻微修改后使用等足以引人混淆的情形。网络混淆误认的认定,审查行为是否足以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授权运营、关联关系),或误认为商品/服务来源于权利人;需结合网络用户的一般认知习惯和网络交易特点判断。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网络活动标识具有一定影响,仍实施擅自使用行为;若存在故意“搭便车”、攀附他人网络声誉的情形,过错程度加重。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该标识运营网络店铺、发布宣传内容、提供网络服务等;必要时判令行为人注销使用该标识的网络账号。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如网络店铺销售额下降、自媒体广告收益减少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责任,若行为导致权利人网络声誉、商业信誉受损,判令行为人在相关网络平台(如电商平台公告栏、自媒体运营平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若行为侵害权利人姓名权、人格权益相关的网络标识权益,判令行为人书面或公开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行为人返还因擅自使用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如网络销售利润、广告分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