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删除、修改、增加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数据,干扰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或者恶意拦截、屏蔽、卸载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行为,侵害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核心在于保护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营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常见于互联网平台竞争、网络软件服务、电商服务等领域,典型场景如恶意开发插件屏蔽他人网络广告服务、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竞争对手的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认定要点:妨碍、破坏行为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干扰、破坏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删除、修改、增加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恶意拦截、屏蔽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使用,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以及其他妨碍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主观意图,是否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实施,如为抢占市场份额而专门开发干扰工具等。因果关系与损害后果的认定,审查行为人实施的妨碍、破坏行为与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遭受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是否具体明确,如用户流失、服务收入下降、技术修复费用增加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权责任,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妨碍、破坏他人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技术手段干扰、屏蔽、删除相关功能和数据,停止误导、强迫用户卸载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等。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行为人赔偿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技术修复费用、服务器运维额外支出)和间接损失(如用户流失导致的收入减少、品牌价值受损),同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消除影响责任,若行为导致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商业信誉受损的,判令行为人在相关网络平台(如行业媒体、应用商店、官方网站)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责任,判令行为人协助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恢复被破坏的网络功能、数据,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行为人返还因妨碍、破坏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如抢占市场份额获得的利润、广告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