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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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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主动提出辞职,与聘用单位就辞职程序、服务期违约金、档案转移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工作人员辞职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常见于服务期内辞职、涉密岗位辞职、未获单位批准辞职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25 年修订)第 17-18 条(工作人员辞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5-12 条(辞职程序)、《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 2 条(辞职争议范围)。新规明确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 30 日书面申请(涉密岗位需提前 6 个月);享受单位专项培训或签订服务期协议的,辞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聘用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 30 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辞职;辞职后单位需在 15 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二、认定要点:“辞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程序合规性:工作人员未提前书面申请即离职、涉密岗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2. 服务期义务:在服务期内(如享受出国培训后约定 5 年服务期)辞职且拒绝支付违约金;3. 单位义务: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辞职(如以 “项目未完成” 为由拖延)、未按时办理档案转移(超过 15 日)、扣压辞职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4. 特殊情形: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辞职未按规定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最长 2 年)、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辞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因单位拖延辞职导致的新工作机会损失、档案滞留期间的社保断缴损失;2. 合理费用:辞职申请公证费、档案转移代理费、仲裁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工作人员未按程序辞职的,需赔偿单位因工作中断造成的损失(如临时聘请人员的费用);服务期内辞职的,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辞职的,需立即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未按时转移档案的,需限期转移并赔偿社保断缴损失(如补缴社保费用、支付养老金差额);扣压证书的,需立即返还并赔偿因证书缺失导致的执业损失;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未履行脱密义务的,需承担纪律责任(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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