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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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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因工作人员存在法定情形(如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单方解除人事关系,与工作人员就辞退理由、程序、补偿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单位辞退权的合法行使”,常见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辞退、严重违纪被辞退、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等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25 年修订)第 19-21 条(工作人员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 17 条(违纪辞退)、《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 2 条(辞退争议范围)。新规明确辞退的法定情形包括: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且经培训 / 调岗仍不合格、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旷工超 15 天)、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且不接受调岗;辞退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告知申诉权利;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严重违纪除外)。

二、认定要点:“辞退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理由合法性:辞退理由不属于法定情形(如以 “单位效益不好” 为由辞退)、证据不足(如无考勤记录证明旷工);2. 程序合规性:未提前书面通知、未告知申诉权利(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未进行考核即以 “考核不合格” 辞退;3. 特殊保护: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作人员(非严重违纪)、辞退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4. 补偿义务:符合法定情形的辞退(如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损失范围确定:1. 直接损失:辞退后的工资损失、社保断缴损失、经济补偿缺失金额;2. 合理费用:辞退决定审查费、仲裁代理费、重新就业的费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聘用单位违法辞退的,需撤销辞退决定并恢复人事关系,补发辞退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含津贴补贴);未提前通知的,需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符合补偿条件的辞退(如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满 6 个月不满 1 年按 1 年算);辞退特殊保护期工作人员的,需赔偿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及社保费用;因辞退导致工作人员声誉受损的,需在单位内部发布澄清声明;工作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后 15 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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