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港口、码头的出租人(如港口经营企业、码头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如航运企业、货运企业、仓储企业等)之间,因履行港口、码头场地、泊位、设施设备等租赁协议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规范港口、码头租赁交易秩序,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保障港口、码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常见场景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场地使用费,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符合使用条件的港口、码头设施(如泊位无法满足船舶停靠要求、装卸设备故障),承租人擅自改变港口、码头使用用途(如将货运泊位改为危险品存储场地),因港口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租赁无法继续履行,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就场地返还、设施修复产生争议等。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关于港口经营、港口设施使用的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港口、码头租赁期间安全管理的规定)。
认定要点:租赁关系的认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港口、码头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标的(场地、泊位、设施设备)、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使用用途、安全责任等核心条款;需结合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场地交付凭证、使用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租赁物交付与使用的认定,审查出租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租赁物(如港口泊位的水深、荷载符合约定,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承租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是否遵守港口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擅自转租、转借租赁物。租金支付的认定,审查承租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是否存在拖欠、拒付租金的情形;若承租人主张租金调整,需审查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调整事由(如租赁物使用功能受限、政策变化导致经营成本大幅增加)。租赁物维修与保养的认定,审查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如出租人承担主体结构维修,承租人承担日常维护);若租赁物因使用不当或自然损耗出现损坏,需明确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合同解除与终止的认定,审查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如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根本无法提供约定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是否按约定办理租赁物返还手续,是否存在租赁物损坏、附属设施添置后的补偿争议。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支付租金责任,判令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场地使用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若承租人已提前解除合同,判令其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内的合理租金或违约金。维修、修复责任,判令出租人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港口、码头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判令承租人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租赁物损坏进行修复,或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如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承租人因出租人未提供合格租赁物产生的营运损失、船舶滞留损失,因一方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导致的罚款损失等;同时赔偿合理的维权开支。继续履行责任,判令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港口、码头租赁物;判令承租人按约定继续履行租赁义务、支付租金。解除合同责任,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令解除合同,承租人限期返还租赁的港口、码头场地及设施,出租人返还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证金(扣除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后)。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承租人返还因擅自改变租赁用途、转租获得的不当利益(如转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