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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船员服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船舶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船员招聘、培训、派遣、管理、中介等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在于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秩序,明确船员服务机构、船员、船舶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船员的合法就业权益和船舶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常见场景包括船员服务机构未按约定为船员提供就业岗位、拖欠中介服务费或安置费,未如实告知船舶用人单位船员的资质情况导致用工纠纷,船员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给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船舶用人单位未向船员服务机构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等。此类纠纷区别于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核心围绕“服务行为”而非“劳动关系”展开。

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规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认定要点:合同关系的认定,审查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船员服务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是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还是船员服务机构与船舶用人单位,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如招聘、派遣、培训等);需结合服务合同、中介协议、船员派遣凭证、费用结算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服务义务履行的认定,审查船员服务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是否具备合法的船员服务资质,是否如实向船员告知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告知船员资质,是否按约定完成船员招聘、培训、派遣流程;船员是否按约定接受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安置,是否遵守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船舶用人单位是否按约定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违约行为的认定,审查一方是否存在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服务义务的行为,如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克扣船员报酬,船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拖欠服务费用等。因果关系与损失的认定,审查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失是否为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合理损失(如服务机构因船员擅自离职产生的重新招聘费用,船员因服务机构违约产生的误工损失等)。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责任,判令船员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完成未竟的服务事项(如重新为船员匹配就业岗位、补充完成船员培训);判令船舶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判令船员按约定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如返回工作岗位)。赔偿损失责任,判令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如服务机构因船员违约产生的招聘损失、中介费损失,船员因服务机构虚假承诺产生的交通食宿损失、误工损失,用人单位因服务机构提供不合格船员产生的营运损失等;同时赔偿合理的维权开支。支付违约金责任,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船员离职违约金、服务机构违约保证金),判令违约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法调整。解除合同责任,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服务机构长期无法为船员提供约定岗位、船员擅自离职后无法返回),判令解除合同,双方相互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如服务机构返还船员缴纳的中介费用,用人单位返还服务机构已交付的船员相关资料)。返还不当利益责任,判令船员服务机构返还因违法或违约服务获得的不当利益(如违规收取的高额中介费、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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