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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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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船公司)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因海上或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如集装箱运输、散货运输)的货损、货差、延迟交付、运费支付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海事货物运输的特殊义务”,常见于货损原因认定(如承运人责任期间货湿)、运费拖欠、提单纠纷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41-60 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维斯比规则》(我国加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货损责任)。新规明确承运人责任期间为 “装货港接收货物至卸货港交付货物”(集装箱运输为 “港到港”,散货为 “钩到钩”);承运人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缺陷、包装不良、托运人过错等;货损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666.67 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以高者为准)。

二、认定要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关系:需存在有效运输合同(如提单、运单),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2. 货损 / 延迟认定:货损需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如装船后卸货前),延迟交付需超过约定或合理时间(如合同约定 10 天到港,实际 20 天);3. 承运人责任:承运人需证明货损属于免责事由(如提供货物包装不良的验收记录),否则承担赔偿责任;4. 运费支付:托运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可行使货物留置权(合法留置)。损失范围确定:1. 货损 / 货差损失:货物实际价值(按买卖合同价或市场价)- 残值(如受损货物拍卖款);2. 延迟交付损失:因延迟导致的货物降价损失、违约金(如买卖合同约定延迟交货罚则);3. 合理费用:货损鉴定费、货物处理费(如受损货物仓储、拍卖费)。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承运人货损责任:承运人需按货损金额赔偿,扣除免责部分(如货物自身缺陷导致 30% 损失,承运人赔偿 70%);赔偿金额不超法定限额(如单件货物价值 10 万元,限额 5 万元,仅赔 5 万元);已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承运人追偿(代位求偿)。托运人运费责任:托运人需补足拖欠的运费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通常为日 0.05%-0.1%);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的,托运人支付运费后需返还货物,逾期不付可拍卖货物抵偿。提单纠纷:无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承运人需赔偿收货人全部货损(不得主张责任限制);提单记载不实(如货物数量与实际不符)的,签发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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