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航运公司)与旅客之间因海上或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如邮轮、客轮)的旅客受伤、行李丢失、延迟运输、服务不符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旅客运输的安全保障义务”,常见于旅客在船摔倒受伤、行李在运输中丢失、邮轮延误导致行程取消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07-124 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事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赔偿责任)。新规明确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为 46666 特别提款权(约合 42 万元人民币),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旅客 833 特别提款权(约合 7600 元人民币);承运人对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不得主张责任限制;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登船时成立,离船时终止。
二、认定要点:“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关系:需存在有效运输凭证(如船票),免票旅客(如儿童)同样受保护;2. 责任认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承担 “严格责任”,仅在旅客故意(如擅自跳船)、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疾病)时免责;对行李损失,自带行李(如随身背包)承担严格责任,托运行李(如托运箱)需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3. 服务不符:如邮轮未按约定提供餐饮、娱乐服务,或擅自变更航线(如取消停靠港口);4. 延迟运输:超过约定到港时间,且非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导致。损失范围确定:1. 人身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不超限额)、精神损害抚慰金;2. 行李损失:自带行李按实际价值(如购买发票),托运行李按限额(超限额需声明价值并支付附加费);3. 服务不符 / 延迟:行程取消的全额退费、额外支出(如滞留期间的住宿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人身损害赔偿:承运人需全额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及法定限额计算(如 10 级伤残约 4.2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 5 万元;旅客故意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赔偿。行李损失赔偿:自带行李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如背包价值 5000 元赔 5000 元);托运行李丢失的,未声明价值按限额赔偿(约 7600 元),已声明价值按声明金额赔偿(如声明 2 万元赔 2 万元)。服务不符 / 延迟:承运人需退还不符服务的费用(如未提供晚餐退餐费),行程取消的全额退还船票款并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船票价的 10%-20%);因延迟导致旅客额外支出的(如酒店续住费),需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