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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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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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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或管理公司)之间因船舶经营管理(如船舶运营、船员配备、维修保养、费用结算)的权利义务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经营管理的权责划分”,常见于经营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光船租赁管理)、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船舶损坏、管理费结算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44-150 条(光船租赁合同)、《民法典》第 925 条(委托合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 12 条(管理公司义务)。新规明确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分为 “委托管理”(所有人委托经营人管理,所有权不变)和 “光船租赁管理”(经营人租赁并管理船舶,享有运营权);经营人义务包括船舶维修、船员配备、安全运营、费用缴纳(如港口费、税费);所有人义务包括提供适航船舶、配合办理手续。

二、认定要点:“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合同类型:委托管理需明确管理范围(如仅负责维修,还是全流程运营),光船租赁管理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维修责任归属;2. 义务履行:经营人未按约定维修船舶(如未定期检修导致主机故障)、未足额支付租金(光船租赁)、未配备合格船员(如船员无证上岗);所有人未提供适航船舶(如交船时船舶存在安全隐患)、干涉经营人正常运营(如擅自指令改变航线);3. 费用结算:管理费(委托管理)、租金(光船租赁)的支付时间、金额争议,如经营人主张扣除维修费用后支付租金,所有人不同意。损失范围确定:1. 船舶损坏损失:维修费用(如主机维修 100 万元)、停航损失(按日均利润 × 维修天数);2. 租金 / 管理费损失:未支付的租金金额(如欠付 3 个月租金 60 万元)、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 0.05%);3. 运营损失:因船舶不适航导致的运输合同违约赔偿(如经营人向货主支付的延迟违约金)。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经营人责任:未履行维修义务的,需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停航损失;未支付租金 / 管理费的,需补足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欠付 60 万元,违约金按日 0.05% 计算);船员配备不当导致事故的,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船员无证上岗导致碰撞,赔偿对方损失)。所有人责任:未提供适航船舶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经营人停航损失;干涉运营的,需赔偿经营人因此产生的违约损失(如向货主支付的违约金);光船租赁中,所有人擅自收回船舶的,需赔偿经营人预期利润损失(按剩余租期 × 日均利润)。合同解除:一方严重违约(如经营人欠付租金超 3 个月),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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