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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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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因船舶所有权转让(如二手船买卖、新船买卖)的船舶质量、付款义务、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常见于船舶质量瑕疵(如买船后发现船体存在隐性损伤)、未按约定付款、所有权转移登记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9-11 条(船舶所有权)、《民法典》第 595 条(买卖合同)、《船舶登记条例》第 5 条(所有权登记)。新规明确船舶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船舶所有权自 “交付船舶” 时转移(而非登记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出卖人需承担船舶瑕疵担保责任(保证船舶在交付时适航、无权利瑕疵);买受人需按约定支付船款(通常为定金 20%、交船时付 70%、质保期后付 10%)。

二、认定要点:“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船舶质量:交付时船舶是否适航(如主机、导航设备正常)、是否存在隐性瑕疵(如船体曾发生碰撞未告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如船龄、吨位);2. 付款义务: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定金、交船款(如逾期支付 70% 尾款),或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未支付质保金;3. 所有权转移: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船舶(如逾期交船)、未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如不交还船舶证书);4. 权利瑕疵:船舶存在抵押权、优先权(如船员工资优先权)未告知买受人,导致买受人无法正常运营。损失范围确定:1. 质量瑕疵损失:维修费用(如修复隐性损伤 50 万元)、停航损失(维修期间无法运营的利润损失);2. 付款违约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日 0.05%-0.1%)、出卖人因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3. 权利瑕疵损失:解除抵押权的费用、清偿优先权的款项(如代付船员工资 20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卖人责任:船舶质量瑕疵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停航损失;存在权利瑕疵的,需清偿抵押权、优先权并赔偿买受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未配合办理登记的,需限期配合并支付违约金(如每日 1 万元);逾期交船的,需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为船价的 0.05%),逾期超 30 天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买受人责任:未按约定付款的,需补足欠款并支付违约金(如欠付船款 100 万元,违约金按日 0.05%);出卖人已交付船舶,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需赔偿出卖人船舶保管费(如每日 5000 元)及预期利润损失。所有权争议:船舶已交付未登记,出卖人又将船舶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主张所有权(对抗第三人需登记),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定金(如定金 20 万元,赔偿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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