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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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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委托方(如船东)与建造方(如造船厂)之间因船舶建造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进度、设计变更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定制化船舶建造的权责平衡”,常见于新建船舶不符合船级社规范、逾期交付、工程款拖欠场景(典型合同如 SAJ 船舶建造标准格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70-787 条(承揽合同规则,船舶建造属 “特殊承揽”)、《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41 条(船舶建造参照承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建造质量标准)、最高法(2024)民申 156 号判例(建造质量争议认定)。新规明确船舶建造合同需约定质量依据(如 CCS 船级社规范)、付款节点(通常为合同签订付 30%、龙骨铺设付 20%、下水付 30%、交付付 20%);建造方需出具船舶建造检验证书。

二、认定要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质量合规性:船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船级社规范(如结构强度、设备配置)、是否通过法定检验(如海事局初次检验);2. 交付义务:建造方是否逾期交付(需扣除不可抗力延误时间,如台风导致停工)、交付时是否提供完整技术资料(如船舶图纸、设备说明书);3. 付款违约:委托方是否未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如未付下水款)、是否拖欠质保金(通常为 5%-10%,质保期 1-2 年);4. 设计变更: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如增减舱容),或委托方中途变更设计导致成本增加。损失范围确定:1. 质量瑕疵损失:返修费(如结构加固费)、委托方另寻船厂返修的差价;2. 逾期交付损失:委托方租赁替代船舶的费用(如日均租费 5 万元 × 逾期天数)、预期营运利润损失;3. 设计变更损失:建造方因变更增加的材料 / 人工成本,或委托方因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建造方责任:质量不符的,需无偿返修至符合标准,逾期返修的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为合同总额的 0.05%);逾期交付的,赔偿委托方租赁替代船舶费用及营运损失,逾期超 90 天委托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工程款 + 20% 违约金;擅自变更设计的,需承担返工费并赔偿委托方损失。委托方责任:未按节点付款的,需补足欠款并支付利息(按 LPR+50 基点),逾期超 30 天建造方可停工并主张赔偿;中途变更设计的,需承担增加的成本及工期延误责任;无正当理由拒收船舶的,需支付合同总额 30% 违约金并承担船舶保管费(如日均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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