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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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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与改建方(如造船厂 / 改装厂)之间因船舶改建(如吨位升级、用途变更、设备改造)的方案执行、质量标准、工期及费用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改建后的适航性与功能达标”,常见于改建后船舶不符合新用途要求(如散货船改集装箱船后载重不达标)、超预算费用争议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70-787 条(承揽合同)、《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42 条(船舶改建参照建造)、《船舶改建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如 IMO 船舶改建规范)、《船舶用途变更安全要求》。新规明确船舶改建需事先经海事局审批(尤其改变用途的改建);改建合同需约定改建后船舶的技术参数(如载重吨、舱容、航速)及验收标准(如试航测试)。

二、认定要点:“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方案合规性:改建方案是否经海事局审批、是否符合新用途的法定要求(如油船改散货船需符合防污染附加要求);2. 功能达标:改建后船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如载重吨未达约定值)、是否具备新用途的作业能力(如集装箱船改滚装船后装卸效率不达标);3. 费用控制:改建方是否超预算报价(需区分 “因设计变更增费” 与 “自身成本控制不当增费”);4. 工期延误:是否因改建方技术失误或管理不当导致工期超期。损失范围确定:1. 功能不达标损失:整改费(如增加压载舱以提升稳定性)、所有人因无法使用船舶的租赁替代船费用;2. 超预算损失:无正当理由超预算的部分,所有人无需承担;3. 工期延误损失:停航营运损失、错过货运旺季的利润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改建方责任:方案未获批导致改建无效的,需返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所有人损失(如已投入的设备费);功能不达标的,需无偿整改至达标,无法整改的按合同总额 20%-50% 赔偿;超预算且无正当理由的,超支部分自行承担;逾期交付的,按日支付合同总额 0.04% 违约金。所有人责任:中途变更改建方案的,需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未及时配合审批手续的,赔偿改建方窝工损失;拖欠改建费的,需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改建方可就已改船舶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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