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常为船舶所有人)之间因船舶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担保范围、实现方式(如拍卖船舶)及优先受偿权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与优先性”,常见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效、抵押船舶被查封、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如船员工资)冲突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1-12 条(船舶抵押权)、《民法典》第 394-408 条(抵押权一般规则)、《船舶登记条例》第 20-25 条(船舶抵押登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1-20 条(船舶拍卖)。新规明确船舶抵押权 “登记生效”(未经海事局登记不产生效力);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船舶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如船员工资、救助报酬)。
二、认定要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登记效力:是否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未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登记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担保金额登记错误);2. 担保范围:抵押权人主张的费用(如律师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3. 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是否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需扣除船舶优先权款项);4. 抵押瑕疵:抵押船舶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存在船舶优先权未清偿)。损失范围确定:1. 未登记损失:抵押权人因无法优先受偿导致的债权损失(如借款无法收回);2. 优先受偿不足损失:拍卖款扣除优先权后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差额;3. 瑕疵抵押损失:因船舶被查封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抵押人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效的,赔偿抵押权人全部债权损失(如借款本金 + 利息);隐瞒船舶权利瑕疵(如未告知已查封)的,赔偿抵押权人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额 10% 违约金;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可申请拍卖船舶,抵押人需配合办理手续。抵押权人责任:超出担保范围主张权利(如未约定律师费却要求赔偿)的,不得支持;未及时行使抵押权(如船舶贬值后才申请拍卖)导致损失扩大的,自行承担扩大部分损失;申请拍卖船舶的,承担拍卖费用(从拍卖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