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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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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出租人(船东)与承租人(货主 / 航运公司)之间因约定租期内(如 6 个月、1 年)船舶使用、租金支付、航区限制、船舶维护等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典型合同如 NYPE(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标准格式,常见于承租人超航区营运、租金拖欠、出租人未履行船舶维修义务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30-139 条(定期租船合同)、《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规则)、《定期租船合同司法解释》(2024 年修订)、NYPE 格式合同核心条款。新规明确承租人负责船舶营运指挥(如指定航线、安排货物),出租人负责船舶维护(主机、导航设备)及船员配备;租金通常按日计算(如日租金 1 万美元),逾期支付超 5 日出租人可撤船;航区限制需明确约定(如 “全球航区除外战区”)。

二、认定要点:“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租金支付:承租人是否逾期支付租金(需扣除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是否拖欠租金利息;2. 航区合规:承租人是否超约定航区营运(如未经同意驶入战区导致船舶被扣);3. 船舶维护:出租人是否未及时维修船舶故障(如主机故障导致停航);4. 燃油消耗:承租人是否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燃油(如低质燃油损坏主机)。损失范围确定:1. 租金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按 LPR+150 基点计算的利息;2. 超航区损失:船舶被扣罚款、救援费、停航营运损失;3. 维护不当损失:承租人租赁替代船舶的费用、货物延迟交付违约金。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租人责任: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赔偿承租人停航损失(按日租金标准 × 停航天数)及货物延迟违约金;船员配备不足导致营运效率下降的,需减少租金(通常按日租金的 30%-50% 扣减);无正当理由撤船的,需赔偿承租人预期利润损失。承租人责任:逾期支付租金的,补足租金并支付利息,超宽限期的出租人可撤船并索赔撤船费用;超航区营运的,承担全部罚款及船舶救援费,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使用劣质燃油的,赔偿主机维修费及停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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