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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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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出租人(船东)与承租人(航运公司)之间因转移船舶占有权(不配备船员)、承租人自行营运的租赁事项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占有权与营运责任的完全转移”,典型合同如 BARECON 光船租赁标准格式,常见于承租人未按约定投保、船舶损坏未修复、租金拖欠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44-150 条(光船租赁合同)、《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船舶登记条例》第 26 条(光船租赁登记)。新规明确光船租赁需办理 “光船租赁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承租人负责船员配备、船舶保险(船壳险、责任险)及营运费用(港口费、燃油费);租期通常较长(3-10 年),租赁期满船舶需按约定状态返还(通常为 “适航且与交付时相当”)。

二、认定要点:“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船舶交付:出租人交付的船舶是否符合约定状态(如船龄、设备完好率)、是否提供完整船舶证书;2. 保险义务:承租人是否按约定投保足额保险(如未投保导致事故无法理赔);3. 船舶维护:承租人是否未修复营运中产生的船舶损坏(如船体碰撞后未加固);4. 租金支付:是否拖欠租金(通常按季支付)、是否未支付租赁期满后的船舶复原费。损失范围确定:1. 保险缺失损失:事故赔偿款(本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2. 船舶损坏损失:修复费、船舶贬值损失(按评估报告);3. 租金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按 LPR+200 基点计算的利息。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租人责任:交付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需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承租人停航损失;未配合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赔偿承租人因无法对抗第三人导致的损失(如船舶被原抵押权人查封)。承租人责任:未投保的,承担全部事故赔偿款;船舶损坏未修复的,需支付修复费及贬值损失,租赁期满无法返还约定状态船舶的,按船舶重置价赔偿;拖欠租金的,补足租金并支付利息,出租人可申请拍卖船舶抵偿(需优先扣除船舶优先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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