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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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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发包方)与承包人(通常为航运公司或个体船东)之间因承包船舶营运(承包人以发包方名义或独立名义营运)的承包费、营运责任、船舶维护产生的争议,核心区别于租船合同(承包人通常不取得完整占有权),常见于承包费拖欠、营运中事故责任划分、船舶损坏赔偿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91-808 条(建设工程合同,船舶承包参照适用)、《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52 条(船舶承包特别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12 条(营运资质)。新规明确承包人需具备相应营运资质(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承包合同需约定营运范围(如 “长江中下游货运”)、承包费支付方式(如按营运收入的 15% 提成或固定月费)、事故责任划分(如 “因承包人操作导致事故由承包人承担”)。

二、认定要点:“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资质合规:承包人是否具备营运资质(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2. 承包费支付:承包人是否拖欠承包费(如未按约定比例支付营运提成);3. 责任划分:营运中发生事故(如碰撞、货损)是否因承包人过错(如船员由承包人配备);4. 船舶维护:承包人是否未按约定维护船舶(如未定期检修导致故障)。损失范围确定:1. 承包费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按 LPR+100 基点计算的利息;2. 事故损失:赔偿款(如货损 100 万元)、罚款(如海事局处罚 20 万元);3. 维护不当损失:船舶维修费、停航营运损失。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发包方责任:未提供适航船舶的,赔偿承包人停航损失;无正当理由干预承包营运的,赔偿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因船舶自身缺陷导致事故的,承担 50% 以上责任。承包人责任:无资质承包的,合同无效并赔偿发包方损失(如船舶被扣押);拖欠承包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赔偿款及罚款;未维护船舶的,支付维修费并赔偿停航损失。双方连带责任:以发包方名义营运时,对第三方损失(如货主)承担连带责任,一方赔偿后可向过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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