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所有人(发包方)与承包人(通常为渔业从业者)之间因承包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承包费、捕捞许可、安全生产、渔船维护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渔业专项合规要求(如捕捞许可证、伏季休渔),常见于承包人违规捕捞被处罚、承包费拖欠、渔船损坏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渔业法》(2023 年修订)第 23-25 条(捕捞许可)、《民法典》第 791-808 条(承包合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 10 条(渔船检验)。新规明确承包渔船需持有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转租转借);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承包作业;承包合同需约定渔船维护责任(如 “承包人负责日常保养,发包方负责年度检验”)、承包费(通常为固定年费或按捕捞产量提成)。
二、认定要点:“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许可合规:承包人是否使用发包方的捕捞许可证违规作业(如超捕捞限额、禁渔期作业);2. 承包费支付:是否拖欠承包费、是否未按约定支付产量提成;3. 安全生产:是否因承包人操作不当导致渔船事故(如未遵守航行规则);4. 渔船维护:是否未按约定保养渔船(如渔具损坏未修复、船体锈蚀未处理)。损失范围确定:1. 违规处罚损失:渔业部门罚款(如禁渔期作业罚 5-50 万元)、捕捞许可证吊销后的营运损失;2. 承包费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利息;3. 事故 / 维护损失:渔船维修费、打捞费、船员伤亡赔偿。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发包方责任:提供无有效捕捞许可证渔船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承包人损失;未告知渔船隐患(如船体老化)导致事故的,承担 30%-50% 责任;擅自收回渔船的,支付合同总额 20% 违约金。承包人责任:违规作业的,承担全部罚款,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拖欠承包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承担渔船维修费及伤亡赔偿;未维护渔船的,支付修复费并赔偿停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