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属具出租人(如设备租赁公司、船东)与承租人(船东、修船厂)之间因租赁船舶属具(如锚、锚链、导航设备、装卸设备、救生设备)的交付、租金、损坏赔偿、归还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附属设备的临时使用需求”,常见于属具质量瑕疵、租金拖欠、归还时损坏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海商法》(2025 年修订草案)第 153 条(船舶属具参照动产租赁)、《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属具安全标准)。新规明确船舶属具需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如锚链需通过 CCS 检验);租赁合同需约定属具规格(如锚重 5 吨、导航设备型号)、租赁期限(如 3 个月)、租金(通常按月支付)、损坏赔偿标准(如 “全损按重置价,部分损坏按维修费”)。
二、认定要点:“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属具质量:出租人交付的属具是否符合约定规格及安全标准(如锚链强度不足断裂);2. 租金支付: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是否未支付租赁押金(通常为 1-2 个月租金);3. 损坏赔偿:属具损坏是否因承租人过错(如操作不当导致导航设备进水);4. 归还义务:承租人是否逾期归还、归还时是否符合约定状态(如正常损耗外无损坏)。损失范围确定:1. 质量瑕疵损失:属具维修 / 更换费、因属具故障导致的船舶停航损失;2. 租金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利息;3. 损坏 / 逾期损失:维修费、全损重置价、逾期租金(按原租金 1.5 倍计算)。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租人责任:属具质量不符的,无偿更换合格属具并赔偿停航损失;未提供属具检验证书的,承租人可拒付租金并解除合同。承租人责任:拖欠租金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出租人可收回属具;因过错损坏属具的,支付维修费(如导航设备维修 2 万元)或重置价(如锚链全损 5 万元);逾期归还的,支付逾期租金并承担属具保管费(如每日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