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集装箱出租人(如集装箱租赁公司、船公司)与承租人(货主、货运代理、航运公司)之间因租赁集装箱(如 20 英尺干货箱、40 英尺冷藏箱)的交付、租金支付、还箱条件、损坏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标准化集装箱的临时使用与返还义务”,常见于超期还箱、箱体损坏、冷藏箱温度不达标场景(典型合同如 ISO 集装箱租赁标准格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703-734 条(租赁合同规则)、《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8-22 条(集装箱使用)、《集装箱检验、维修和维护规则》(ISO 1496-1)、最高法(2024)民申 287 号判例(集装箱损坏责任认定)。新规明确租金通常按日 / 月计算(如 20 英尺干货箱日租金 15-20 美元);还箱需符合 “适货标准”(无破损、清洁、密封良好);冷藏箱需保证租赁期间温度达标(如设定 - 18℃±2℃)。
二、认定要点:“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箱体交付:出租人交付的集装箱是否符合约定规格(如箱型、载重)、是否具备有效检验证书(如 CSC 安全合格证书);2. 租金支付:承租人是否拖欠租金、是否未支付租赁押金(通常为 1-2 个月租金)、超期还箱是否支付超期使用费(通常为正常租金的 1.5-3 倍);3. 还箱条件:还箱时箱体是否存在人为损坏(如撞击导致的箱体变形、冷藏机组故障)、是否清洁(如残留货物污渍未清理);4. 特殊箱型责任:冷藏箱租赁中,承租人是否违规调整温度或未及时除霜导致货物损坏。损失范围确定:1. 租金 / 超期费损失:拖欠金额 + 按 LPR+100 基点计算的利息、超期使用费(超期天数 × 倍数租金);2. 损坏损失:箱体维修费(如局部补漆 2000 元、冷藏机组维修 1.5 万元)、全损重置价(如 20 英尺干货箱约 1.2 万元);3. 货损关联损失:因冷藏箱故障导致的货物变质损失(如冻肉解冻损坏)。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出租人责任:交付箱体不符的,无偿更换合格集装箱并赔偿承租人货期延误损失;未告知箱体隐性缺陷(如密封不良)的,承担由此导致的货损赔偿;无正当理由收回集装箱的,支付合同总额 10%-20% 违约金。承租人责任:拖欠租金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出租人可收回集装箱;超期还箱的,支付超期使用费,超期超 30 日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人为损坏箱体的,按维修费或重置价赔偿;冷藏箱违规操作导致货损的,承担全部货损责任(如冻品价值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