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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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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集装箱寄存人(如承租人、船公司)与保管人(如港口企业、仓储公司、集装箱堆场)之间因保管集装箱(空箱 / 重箱)的保管费、安全保障、损坏 / 丢失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集装箱的仓储安全与妥善保管义务”,常见于保管不善导致箱体锈蚀 / 丢失、重箱货物被盗、保管费拖欠场景。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888-903 条(保管合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5-18 条(集装箱保管)、《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规范》(GB/T 39949-2025)。新规明确保管人需提供符合标准的堆场(如硬化地面、防雨棚、消防设施);空箱保管需定期检查防锈(如每月除锈保养);重箱保管需核对箱号与封条(防止错发 / 被盗);保管费按箱型 / 保管时长计算(如空箱每日 5 元 / 箱、重箱每日 15 元 / 箱)。

二、认定要点:“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保管义务: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是否因保管不善导致空箱锈蚀(如未防雨)、重箱封条破损 / 货物丢失(如安保缺失);2. 费用支付:寄存人是否拖欠保管费、是否未支付保证金(通常为 1 个月保管费);3. 取箱义务:保管人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寄存人取箱(如以未结清过往费用为由扣押当前集装箱)、是否错发集装箱(如将 A 公司箱体交付 B 公司);4. 特殊保管:重箱是否按约定条件保管(如危险品集装箱需单独隔离存放)。损失范围确定:1. 损坏 / 丢失损失:空箱除锈费(如每箱 1000 元)、重箱货物被盗损失(按货值)、箱体全损重置价;2. 保管费拖欠损失:拖欠金额 + 按 LPR+80 基点计算的利息;3. 取箱受阻损失:寄存人因无法取箱导致的船舶配载延误损失(如滞港费每日 2 万元)。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保管人责任:有偿保管中保管不善的,赔偿箱体损坏 / 货损损失(如重箱货物被盗赔 8 万元);错发集装箱的,承担追回费用及寄存人赔偿第三方的损失;拒绝取箱的,赔偿延误损失并减免对应保管费。无偿保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承担 60%-80% 赔偿责任。寄存人责任:拖欠保管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保管人可行使集装箱留置权(仅针对本次保管费);未如实告知重箱危险品属性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罚款及清理费;逾期取箱的,支付逾期保管费(按原标准 1.2 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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