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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谨细致、认真负责
服务地区:全国民事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
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24小时在线解答

船舶代理人(如船代公司)与委托人(船东、承租人)之间因接受委托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如报关、检疫、引航)、船舶调度、港口事务协调等代理事务的费用结算、代理失职赔偿产生的争议,核心涉及 “船舶代理的勤勉尽责义务”,常见于代理漏报手续导致船舶被扣、延误调度导致滞港、费用争议场景(典型合同如中国船舶代理协议标准格式)。

一、相关法律规定: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 919-933 条(委托合同)、《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第 12-15 条(代理义务)、《港口法》第 32 条(船舶进出港手续)。新规明确船舶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如《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代理范围需书面约定(如仅办报关或全流程代理);代理人需勤勉尽责(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跟踪手续进度);代理费通常按船舶吨位或代理项目计费(如每净吨 1-3 元、单项报关 500-1000 元);因代理失职导致的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无过错)。

二、认定要点:“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的核心标准:1. 代理权限:代理人是否超越约定权限(如未获授权擅自签署港口服务合同);2. 义务履行:是否因失职导致问题(如漏报船舶吨税导致被扣、未及时申请引航导致滞港、报错货物性质导致检疫延误);3. 费用结算:委托人是否拖欠代理费、代理人是否超标准收费(如额外收取 “加急费” 无约定);4. 信息告知:代理人是否未及时向委托人传递关键信息(如港口禁航通知、泊位变更信息)。损失范围确定:1. 失职损失:船舶被扣罚款(如漏报罚 2 万 - 5 万元)、滞港费(如每日 1 万 - 5 万元)、引航延误导致的船期损失;2. 费用争议损失:超收费用金额、拖欠代理费及利息;3. 信息延误损失:因未告知禁航导致的船舶折返费用。

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代理人责任:超越权限的,赔偿委托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如超权签署合同的违约金);失职导致损失的,全额赔偿(如滞港费 5 万元);超标准收费的,退还超收部分;未及时告知信息的,赔偿由此导致的折返费、船期损失。委托人责任:拖欠代理费的,补足费用并支付利息(按 LPR+150 基点);未向代理人提供必要资料(如船舶证书、货物清单)导致代理延误的,赔偿代理人窝工损失;无正当理由解除代理合同的,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通常为代理费的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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